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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规范
   浏览次数[6526]   更新时间:2009-5-4  [打印本文]  [收藏本信息]


信息系统集成
 
简介
  信息指人所感知的各种情况细节。
  系统是相互关联的事、物的总体。
  集成即把集合中的事物总成起来。
  信息系统集成即是把相互关联的信息、信息系统的集合总成起来。
  信息系统集成既可指软件,又可指硬件
  软件有纸介质(图书)、磁介质(磁盘)、电介质(半导体存储器)、光介质(激光盘)的数据库、文本、图片等。
  硬件有PC、家用及办公用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电话、电视、电脑、广播、微波、卫星)等。
 
概述
  信息系统集成,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如个人电脑)、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统集成采用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等多种集成技术。系统集成实现的关键在于解决系统之间的互连和互操作性问题,它是一个多厂商、多协议和面向各种应用的体系结构。需要解决各类设备、子系统间的接口、协议、系统平台、应用软件等与子系统、建筑环境、施工配合、组织管理和人员配备相关的一切面向集成的问题。
 
系统组成
  信息系统集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子系统的集成:
  (1)硬件集成
   使用硬件设备将各个子系统连接起来,例如使用路由器连接广域网等。
  (2)软件集成
  软件集成要解决的问题是异构软件的相互接口。
  (3)数据和信息集成
  数据和信息集成建立在硬件集成和软件集成之上,是系统集成的核心,通常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
  •合理规划数据和信息
  •减少数据冗余
  •更有效地实现信息共享
  •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4)技术与管理集成
  企业的核心问题是经济效益,使各部门协调一致地工作,做到市场销售、产品生产和管理的高效运转,是系统集成的重要内容。
  (5)人与组织机构集成
   系统集成的最高境界,提高每个人和每个组织机构的工作效率,通过系统集成来促进企业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
 
系统特点
  系统集成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系统的有机构成、系统的效率、系统的完整性、系统的灵活性等,简化系统的复杂性,并最终为企业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完整的解决方案。
  系统集成的本质就是最优化的综合统筹设计,一个大型的综合计算机网络系统,系统集成包括计算机软件、硬件、操作系统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的集成,以及不同厂家产品选型,搭配的集成,系统集成所要达到的目标-整体性能最优,即所有部件和成分合在一起后不但能工作,而且全系统是低成本的、高效率的、性能匀称的、可扩充性和可维护的系统。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部规〔1999〕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电子厅局(公司),部属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信息产业部决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为此,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 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 资质等级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资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年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获证单位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
  第二十六条 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除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所有从事资质证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公 布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制度。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十三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公布网页和查询电话,社会各界可通过指定的网站和电话,查询资质认证和年检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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